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日函核定「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目的
建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圖書館(室)空間環境,透過
協助學校改善現有圖書館(室)或新設圖書館(室),除提供
教師、職員及學生優質學習空間外,開放社區居民共享學校圖
書資源,以達閱讀推廣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四、執行期程:一百零六年九月至一百十年八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1、本次補助經費以改善空間規劃、動線、視聽設備及書籍等
資本門經費為限,其中書籍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
限;至誤餐費、加班費、鐘點費、人事費、水電費及雜支
等經常門費用不在本次補助範圍。
2、一百零三學年度起,未曾獲本署改善圖書館(室)空間環
境補助者優先補助。
(二) 補助基準
1、核定經費以每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補助經費以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比率如下:
(1) 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2) 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3) 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4) 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5) 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應充分評估圖書館(室)或
校舍現況,確認服務對象及規劃服務策略,並據以研提申
請計畫,併同所需附件依限提報本署。
(1) 計畫內容應包含工作內容、進度、服務規劃與營運管
理(含社區介紹、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服務內容及
管理人力規劃等)及預期效益等。
(2) 計畫附件應包含空間改造示意圖說或示意照片、校園
配置圖(需可判別圖書館室及學習區等位置)及採購
相關設備照片等;並宜詳述施工工法及規劃空間改善
之緣由等。
2、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報各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縣市政府
應就學校計畫之可行性(空間規劃、服務規劃、營運管理
及提供社區使用之策略等)、急迫性及購(建)置設施設
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進行審核,於期限內報送本署。
(三) 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
,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獲補助之縣市政府及國立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掣據撥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
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
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 各校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本計畫將一次核定各該
年度補助名單,並依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分年撥付所需經費。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辦理核結事宜。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核定
內容執行所需經費。
(六) 圖書館(室)設備之規劃設計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
準」、「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圖書館設立及營運
標準」及其他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施作後之設施設備未
符合規定致衍生其他費用者,應自行尋求財源改善。
(七) 補助經費結餘款之處理: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為暸解縣市政府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辦理實況,
本署及委辦計畫團隊得進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及時
改進;其訪視結果得列入爾後相關補助之依據。
(二) 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
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得予以獎勵。
(三) 本案未能如期執行完成或申請補助相關內容不實者,得要
求其補助款全數或部分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
。情節嚴重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其他
(一) 應依「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建築相關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積極督導
學校加強落實施工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師生安全。
(二) 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
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
之相關研習,以增進知能。
(四)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縣市政府及學校,將
影響後續之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