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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戶 /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教育部臺教授國字1040021618A號函審查意見修正

壹、依據

一、   教育部頒訂「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   教育部頒訂「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   教育部頒訂「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目的

一、   為扶助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為有效管理與運用本專戶,特設本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以下簡稱本執行規定)。

二、   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學生順利就學並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採匯款方式捐贈

1.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2.匯款至本校專戶。

3.經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部之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4.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二)採現金或支票捐贈

1.由捐款人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捐款。

2.學校開立收據交(寄)由捐款人收執。

肆、組織與職掌

一、   組織

(一)成立本專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校長,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各一人,暨教職員五人組成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中除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薦外,其餘委員由校長聘(派)兼之。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四)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本專戶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本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本專戶之管理事項。

伍、經費存管

一、   本校勸募所得款項應儲存於本校開設之教育儲蓄專戶(華南銀行麻豆分行中等學校基金-曾文農工教育儲蓄402專戶),其支出由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核銷。

二、   勸募所得款項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三、   每學期經費收支情況由本小組製表公告。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   家庭突遭變故。

四、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   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

(三)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四)教育生活費(代辦費或與教育學習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   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二、   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依下方所列經費標準,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項次項目及內容補助金額
1學、雜費實支實付,補助每生每學期上限不超過出納組公告金額
2代收代辦費本校出納組公告之各項代收代付費暨代辦費用
3餐費實支實付
4

教育生活費

(學生專車費、制服、文具…等教育學習相關之生活及用品需求)

每學期每生申請上限最高六千元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凡本校學生符合執行規定第陸條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而欲申請補助者,應由本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並由導師就個案學生實際情況說明於申請表,提報至學務處,由執行秘書彙整申請資料後,提交本小組審理議決。

二、依會議之決議補助個案學生,經費動支應透過本校主計及出納相關規定辦理開支核銷,於動支程序完成後,製據撥付個案學生簽收備查。為達補助款能有效運用,若個案學生於校內有尚未繳交之欠款,領款時可由個案學生直接於出納組繳付相關款項。

三、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陳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款項,並於下次審查會議召開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唯經管理小組審查,若發現撥付經費之使用未符實際情形時,所撥付款項得予追回,個案學生不得拒絕。

拾、公開徵信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公告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二)每月公告本專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前一年度本專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   預計補助無法支付學雜費、代收代付費暨代辦費用之學生十人次,使其安心就學,努力上進。

二、   預計補助無法支付餐費之學生五十人次,讓學生能感受社會溫馨。

三、   預計提供教育生活補助費之學生十人次,讓學生感受各界的溫暖,並能順利就學。

拾貳、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單位)一次或年度累積捐款金額達六萬以上者,得函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頒發市府感謝狀。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   接受本專戶補助之學生由學務處編組擔任志工,利用課餘時段,藉協助校內各項服務工作,培養學生主動積極、從做中學之觀念,並安心順利完成學業。

二、   凡申請本專戶補助者,應備妥相關繳款單據,以利辦理。

三、   本執行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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