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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 本會章程

   臺南市曾文農工教師會章程

109624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三版修正

11098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版修訂

110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權、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曾文農工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麻豆區南勢里1號學校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教師權益、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2.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3.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4.

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5.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6.

促進教師進修。

7.

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8.

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9.

促進本會與家長之溝通、聯繫。

10.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即為會員,代理及實習教師亦同。本校教職以外的職員同仁自願加入稱為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喪失會籍:

1.

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

2.

未繳交會費者。

3.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4.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除名等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七 條 會員喪失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1.

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2.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5.

贊助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2.

參加本會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訂、變更章程。

2.

選舉、罷免理監事。(會員三分之一連署,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

3.

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4.

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5.

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6.

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

7.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兼行政職務教師在理事名額中,不得超過四分之一。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但任期逾一年則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之罷免由會員二分之一聯署、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為執行業務,得聘請工作人員,至多三名給予免常年會費之補助。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會員之除名。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選舉、罷免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於改選後一個月內完成交接。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修改變更。

2.

理事、監事之罷免。

3.

財產之處分。

4.

團體之解散。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費。(所選上級工會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之會員,收取入會費為300元和常年會費1500元;所選上級工會為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之會員,收取常年會費800元;贊助會員常年會費200元,可經由會員大會決議調整之。)

2.

其他收入。

3.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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