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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第 3 條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
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第 4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
部經營,分開記帳。

第 5 條

合作社為發展需要,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
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
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第 7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合作社得向財政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核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應發給成立登記證

第 9 條

合作社得於章程規定每社員及準社員應購之股數。

第 10 條

社員及準社員認購社股,得依章程規定,以貨幣以外之財物估定價值,代
付股款。

第 11 條

合作社因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敘明通知或公告結
果,附送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第 12 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
,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
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
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
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12-1 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由理事會推派理事若干人,
組成社員社籍清查小組,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
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第一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於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
十五日完成。

第 13 條

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得分別由理事
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分別以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
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席時,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集,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4 條

合作社除本法規定之各項會議外,並得舉行各種社務活動,以喚起社員之
集會意識,其主要項目,得於章程定之。

第 15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違反本法及本細則之各項規定,或不依章
程規定處理社務,致合作社、社員或準社員受損害時,除依法處置外,並
得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處理之。

第 16 條

本細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 17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學生退膳登記表
※退膳注意事項
請合作教育股長注意,本表單會與缺曠課紀錄核對,若不實填報,將以偽造文書與不當得利處理,同時請遵循下列規定:
  1. 務必在 前一日下午6:00 以前完成填寫,以系統時間為準,逾時不退訂
  2. 公假、長期病假等,請另外通知承辦老師,不要在此填單。未提前 3日前 告知者將無法退膳。
  3. 團體退團膳請於退膳 前3天放學以前(假日不算),洽《實習處-實習組》余老師 辦理,逾時不得退訂。
  4. 每份表單可以填寫5人,若超過5人請重啟表單再填。

嘉丞公司團膳退訂表

金牌公司團膳退訂表

 

更改團膳廠商登記表
※更改團膳注意事項
請合作教育股長注意,每兩週更改用餐團膳公司(請留意社群通知),請在週三下午4點以前填寫更改用餐團膳公司,逾期未填,則沿用原用餐團膳或由合作社調整,不得異議。

更改團膳公司登記表


教職員工退膳登記表
※注意事項
請各位同仁配合,務必在退膳最晚 當日上午9:10以前 完成填寫,以系統時間為準,逾時將無法加/退訂。
填單結果會透過所填寫的信箱通知您。其他事項,請洽《實習處-實習組-余組長》。
 
 

教職員工短期團膳加/退訂表

 

教職員工長期團膳加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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