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及營運實施要點
107年8月29日社員大會決議
109年8月28日社員大會決議
壹、組織
一、 社員:凡本校員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二、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社員組成。下設理事會、監事會,負責社務之推行及監督。
三、 理事會由理事七人組成;理事之產生由社員直接選舉。
四、 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監事之產生由社員直接選舉。
五、 理事主席一人:由理事中推舉產生。
六、 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中推舉產生。
七、 員生社職員
(一)經理一人:由理事主席聘請,經校長同意後任用。
(二)司庫一人:由理事主席聘請,經校長同意後任用。
(三)會計一人:由理事主席聘請,經校長同意後任用。
(四)文書一人:由理事主席聘請,經校長同意後任用。
(五)約雇人員數人:由經理約聘,經理事會同意後任用。
(六)工讀生數人:由在校生擔任,經理得視營業狀況,提請理事同意調整人數。
貳、職責
一、理事主席
(一)代表員生社,接洽員生社有關事務。
(二)聘任經理及其他職員。
(三)督導經理執行營運事務,並協助業務推行。
(四)理事會、社員大會之會議召集人及當然主席。
二、監事主席
(一)監督員生社營運,帳目審查,必要時得駐社監察。
(二)監事會會議之召集人及當然主席。
三、理事(不含理事主席)
(一)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
(二)決定本社業務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措施;處理監理及社員提出之問題。
(三)協助理事主席及經理推展社務,為主席出缺的當然代理人(以得票數高低為優先順序,同票數者,以抽籤決定)。
四、監事
(一)協助監事主席監督員生社營運,對於違法、不合營運實施要點者提出糾正。
(二)監察員生社之財務狀況;監察理事及各辦事人員執行業務情形,監察帳務及審核理事會所提之各項報表。
五、經理
(一)負責執行員生社營運業務。
(二)聘雇管銷員,須經理事會同意後方可任用。
六、文書:負責執行員生社文書業務
(一)公文收發繕寫,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二)招標、簽約文件的書寫、購買證辦理、社員社籍管理。
(三)文宣工作、理事主席及經理交辦的文書處理。
(四)委辦書籍訂購、人事業務。
(五)團膳業務:教職員工生團膳登記
七、會計:負責員生社會計業務及決算書表、預算書表、移交清冊和財產登錄之製表工作。
八、司庫:負責員生社出納業務和庶務工作。
九、管銷員:負責賣場業務及進出貨報表製作。
參、薪資待遇
原則上隨公教平均調幅而調整,如果因薪資待遇已達某一水準或因營運狀改變需調降或調整升幅時,須經社務會議通過才可調整。
甲、薪資:
一、經理:8,000元/月。
二、文書:6,400元/月。
三、司庫:6,400元/月。
四、會計:6,400元/月。
五、約雇人員:依勞基法基本工資核算,以約雇方式每年一聘;依營運情況得發給績效金、加班費等;由經理提請理事會同意。
六、其他人員。
乙、津貼
一、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二、理事會可請臨時工作人員幫忙,待遇比照最低基本工資。
丙、其他
一、理事主席辦公費:7,200元/月。
二、監事主席辦公費:監事主席為無給職,至於相關招標、監票之工作再核發工作費:工作費半天1,000元,全天2,000元,若需調整應經社務會議通過。
三、會議出席費:凡理、監事未兼任員生社經理以下職員且未領辦公費者,按實際出席各項法定會議(社務會議或理、監事會議)之次數,每次得支領出席費500元。
肆、營業事項
1. 賣場使用儲值卡,以開架式經營。
2. 代辦項目金額超過10萬者公開招標,低於10萬者公開比價或議價,採議價方式需經理事會同意,代辦費不超過貨成本的10%。
3. 賣場的耗損,由管銷員提報社務會議認可。
4. 經理在出任一個月內向社務會議提報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任期結束一個月內,提出年度總結報告。
5. 盈餘分配依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辦理。
伍、獎助款項(含獎勵與補助)
一、由公益金支出,下列各項獎助款為最高支付標準,若經費短絀時,獎勵金額則另議,補助部份原則上不變。( 公益金之使用應依據員生社章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合作教育活動費:舉辦各項合作教育活動或康樂性活動支出,應接實際支出憑收據核報。
三、員生社每年從公益金提撥12萬元作為本校獎學基金會基金,視情況酌予增減,但須提報社務會議表決通過,並編列於年度經費預算。
四、學生喪亡補助:5,000元(由家屬受領)。
五、急難救助:每人每次3,000元經由社務會議認定。
六、其他給付項目
(一)各單位辦理全校性活動,於提出計畫並商請員生社協辦時,於合作教育活動費許可範圍內酌量贊助活動經費或提供獎品(請開立收據)。
(二)每年提撥水費500元給校方,並按電表實際用電情形編列電費每月繳給學校。
(三)對於學校公共設備及環境衛生之改善應提撥經費贊助,需經社務會議或理事會決議。
(四)其他未列入獎助款項之項目,若需補助,個案申請,需經社務會議或理事會通過,理事主席與經理不得擅自私相授受。
陸、場地租金
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91)總(一)字第91174524號函示:員生社使用國有公用財產作為營業場所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承租使用。租金由理事主席與校方協議提報社務會議議決後明訂於租賃契約中。
柒、選舉與任期
一、理事主席:連選得連任。
二、經理:可連任一次。
三、理、監事:連選得連任。
四、選舉日期:五月下旬(確定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五、選舉方式
(一)由教職員工社員互選,分別直接選出理事; 監事。(學生社員於學年開學後二週內選出實習理事5人,實習監事3人。)
(二)理事名額7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每張選票可圈3名理事;依得票高低當選;候補理事2名,理事出缺時,依得票高低依次遞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監事名額3人,採無記名單記法,每張選票得圈選1名監事,不分職別,由最高票3人當選;候補監事1名。
(四)理事推選理事主席。(於理事當選名單公告後三日內選出,遇假日順延。)
(五)監事推選監事主席。(於監事當選名單公告後三日內選出,遇假日順延。)
六、當選理、監事如有不願就任者,應於當選名單公告後以書面向員生社通知,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七、交接日期:八月一日,但新任理、監事會自當選名單公告日起得開始接辦下學年度所有代辦事項。
捌、其他
一、本要點中的條文與合作社法規相抵觸時以合作社法為準。
二、本要點中未訂定之事項依合作社法規之規定實施。
三、本要點經社務會議修訂後設需提請社員大會決議,通過決議後所有參與本社營運人員方得依本要點營運;未經社員大會決議之前,仍依原要點施行。
四、本要點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訂定,於同年九月一日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開始實施。
五、本要點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社務會議修訂,於六月二十四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六、本要點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月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七、本要點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月二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八、本要點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社務會議修訂,於六月三十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九、本要點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月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本要點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月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一、本要點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月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二、本要點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社務會議修訂,於八月三十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三、本要點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社務會議修訂,於八月二十九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四、本要點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五、本要點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六、本要點於民國100年08月12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七、本要點於民國104年08月19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八、本要點於民國107年07月19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
十九、本要點於民國109年08月20日社務會議修訂,於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提請社員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