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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 / 社團相關規範 / 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
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
950901核定  
980824日修訂
1031020日修訂
1080829日校務會議修訂
(: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社團活動實施要點,修訂為本補充規定)
1100915日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
1110906日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
1120918日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國署1071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8784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貳、審議小組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課外活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參、社團之類別

以配合學生性向、興趣發展,打破班級界線為原則,並依學習性質之不同分為學術、技藝、康樂、體育、服務等社團,其組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教育目標,提升校園學術研究風氣及陶冶性情,培養藝文氣質之之學術性社團。

二、從事各項技能專長研究及學習之技藝性社團。

三、以音樂、舞蹈、歌唱等增進同學身心健康,具有陶冶性情功能之康樂性社團。

四、鍛鍊強健體魄,學習各項運動技能之體育性社團。

五、發揮愛心、熱心公益之服務性社團。

肆、社團之成立、停止運作及解散

一、社團之成立

(一)社團活動可由學生興趣、性向,但應配合學校場地、設備、教師專長、學生興趣及社區資源等因素,並依下述申請辦法提出社團之成立,宜打破班級年級限制,並得實施跨校社團活動,促進校際交流。本校新創社團應達五人以上連署始能申請成立,可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學務處申請,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決議通過始可成立,於新學期開始活動,且各社之當然社員於成立之該學期不得退社或拒不參加活動。新創社團申請程序須在學期結束的一個月前完成。社團活動之進行,宜採同儕互動學習方式,並兼顧技能學習及情意陶冶。

(二)社團最低人數為五人,最高人數40為原則,另依社團性質、硬體設施及活動空間得另訂定各社團最高人數限制,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得成立。

二、社團之停止運作及解散: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課外活動組長視情節之輕重簽請予以取締,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核後解散。

(一)違反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者。

(二)社團活動未經指導老師同意及學務處許可或擅自變更活動內容,妨礙校園安全或秩序,情節嚴重者。

(三)無心辦理社團公務、執行不彰或不配合校內外活動者。

(四)未經學校許可接受任何團體或私人資助者。

(五)未經學校許可擅自對外行文、陳情或投書,致敗壞校譽者。

(六)侵佔、損壞及浪費學生社團公共財物者,經屢次勸告不服規勸者。

(七)有其他違反校規,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伍、社團之組織(含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幹部等)

)社團指導老師於每學期第一次辦理社團活動前召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期使社團發展更加健全完備。指導老師應於每次社團活動時間到場指導社員,並點名管制社員動向,社團期間缺席者以曠課計。

二)各社團應由全體社員共同擬訂社團組織章程,其內容包含:

1.社團名稱

2.宗旨

3.社員資格

4.社員之權利義務

5.社團組織及執掌

6.活動計畫

7.社費的來源及管理

8.其他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初次社團時選舉社團幹部,含社長、副社長、文書股長、總務股長、公關股長、活動股長等,因社團屬性不同得增設相關幹部。各社團應由全體社員共同討論並制定全學期活動計畫及社費後開始依進度安排社團活動。

各社團依需求由學務處安排場地供社團活動上課使用,社團活動結束後各社團應負責活動場地之復原與整潔維護,借用之設備需歸還,未善後之社團經勸告未改善者列入社團評鑑考核扣分項目

)社團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利用早自習及上課時間活動。各社團並應確實考核,同學不得有借社團公假逃避班級值日生、打掃工作、考試或班級共同事務之情事,一經查知除取消公假外並依校規議處。

陸、社團選社及轉社規範

一、凡本校同學均應參加社團,按本校之網路選社辦法實施,於每學年上學期執行選社,每人分配一個所屬社團,為期一年。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首次社團課後至第二次社團課前,得依據學生社團網路轉社辦法,放棄原社團,再選填社團志願,依志願亂數分配,分配後學生所屬社團以一學年為原則。

三、每學年六月底前開放下學年度留社名單填寫,由當學年社團活動無曠課紀錄者,得優先選填下學年度留社名單,學生選填留社以自願選社為優先,唯每社團留社名單至多開放總名額的三分之二,若選填該社之名額超過開放數量,由學務處公開抽籤決定,未能留該社者具優先權再選填留社其他社團。

柒、社團之財產、經費收支管理及收退費基準

一、各社團申請購置之設備或學校撥借之器材應確實列入財產清冊,依規定保管及移交,器材之報廢需經報廢法定手續,不可任意丟棄。各社團負責保管之財產若有遺失或損害,依校規議處並應負責賠償。新舊任幹部交接時,應一併移交社團財產。

二、本校各社團之經費以社員繳交社費支應之,各社團不可任意尋求校外機構、團體之補助或進行公益勸募,若有違反者依規定懲處。
三、經費收支應詳列於社團活動記錄簿之收支管理表,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佈,社團指導老師及學務處對該經費有監督之責。

捌、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活動申請過程若未依照相關規定則不得辦理:

一、校內活動:各社團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活動,於校內舉辦時,應填妥「校內活動申請單」,於活動一週前,檢送校內相關處室師長核章,完成相關場地及設備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得舉行。用後必須負責清掃復原,將場地、設備與出借單位點交

二、校外活動:

(一)各社團於校外舉辦各項活動時,請填妥「校外活動申請單」,並於活動一週前,檢送校內相關處室師長核章辦理。

(二)校外活動之辦理須有領隊老師負責帶隊陪同指導,天數以一天往返為原則,如申請過夜活動,須於「校外活動申請單」中敘明原因。若有需要,須連同活動實施計畫等附件說明。

(三)校外活動參與同學須於行前將家長同意書交至課外活動組長存查,並辦理平安保險。家長同意書必須註明活動帶隊負責老師聯絡資訊。

(四)活動若須租用車輛,應按交通部訂定「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及「租金合約範本之規定」辦理。

(五)舉辦各項會議或活動,非經學校主管單位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如須邀請校外人士擔任講師或教練時,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

(六)活動結束後,須將活動記錄填寫於「社團活動紀錄簿」,於每次活動後送課外活動組長核章存查

(七)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如須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校方行政單位發文。

玖、社團之公告

一、社團活動或出版刊物、公告及海報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法規及校規之範圍

(二)仇恨或歧視性言論言論
二、社團出版物或印刷文件時(包括節目單、活動實施計畫、宣傳單等)於複印前一週應檢同原稿送請課外活動組長審核蓋章後方能付印。校園刊物應由指導老師輔導出刊。印刷文件印竣後,則應檢送學務處,以資備查,經審查內容無誤方能分發。
三、各式社團印刷文件應張貼於佈告欄等適合公告處所,並使用圖釘、無痕膠帶等易拆卸黏貼工具,若造成牆面殘膠汙漬或毀損牆面應負完全清除及賠償之責。
四、於張貼期滿翌日,由原張貼社團負責清除,凡違規超時使用者,依校規懲處社團幹部,並列入社團評鑑考核項目。

拾、其他

一、社團評鑑按本校社團評鑑實施要點施行。

二、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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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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